| 办理《家畜定点屠宰厂(场)》指南 |
|
| 2009-09-14 10:59 文章来源:苍梧县经济贸易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一、办理部门:苍梧县经济贸易局
二、办理依据:商务部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
三、申请需提交材料:
1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设立(包括新建、改建、扩建)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设置规划。规划部门对设立定点屠宰厂(场)的规划意见书。
2、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(场)书面报告及填报申请表。拟设立屠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,设立屠宰厂(场)的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件。建设屠宰厂(场)设计书,图纸文字等。
3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,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。
4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应当设有待宰间、屠宰间、急宰间,其建筑和布局,应符合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》的规定。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。
5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。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。
6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、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。
7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《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》要求的检验设备,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、消毒药品。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。
8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污染物处理设施,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、废气、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。环保部门对设立定点屠宰厂(场)的环保意见书。
9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。
10、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,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(场)。
11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建成竣工后,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。符合国务院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,颁发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》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。
12、申请人应持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。
四、办事流程:业主申请→商贸股→局领导→市商务局→区商务厅。
五、办理时限:县经贸局收到提交全部材料后,承诺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,送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和区商务厅审核批复(时间另定)。
六、收费标准:本局不收费
七、延期办理情形:不可抗拒因素。
八、咨询电话: 0774-2689805
|